在对待信息来源的态度方面,我们选取了新华网和部分外媒关于七五事件的一系列报道,其中选取新华网12则新闻报道①:其中消息6篇,通讯4篇,特别策划1篇,评论1篇。我们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分析。并对报道中所出现的信息来源,转述者身份及转述频度,数据使用情况。进行统计。
通过频度对比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媒体对这次事件的报道中主要信源是新华社和引用外媒有利于我国舆论倾向的报道。而外国媒体则更倾向于本媒体采访,进行报道。中国媒体在进行报道的过程中,主要运用记者进行间接转述,而外媒则更倾向于直接引语,普通市民的出现频度远远大于其他类型的转述者。同时,外媒大量的引用数字,使他们的报道更具有说服力,但是数字来源不明也是他们报道中的不尽完美之处。可见,我国媒体报道在信源的使用方面的倾向,尤其是消息来源,转述者身份与西方媒体有很大不同。而且,我们在数据信息和图片信息的引用规范上还有一定不足:数量少,信源不确定。这种对待信源态度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中外媒体舆论对抗的发生和发展、
为了更好的分析突发事件中舆论对抗的成因,我们通过三组报道的文本属性对比进行阐释。
第一组报道选取新华网2009年7月6日《乌鲁木齐发生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1)》和台北7月6日对该事件的报道进行中国大陆主流媒体和其他媒体的比较。首先,就报道中关键词出现的有无来看,这两篇报道中有许多相同的词汇:如:“犯罪事件”、“境外指挥”、“有组织”、“有预谋”这说明两篇报道对于该事件的定位和立场都是相同的。其次就报道中个别词汇出现的频度来看,第一篇报道中“犯罪”出现3次,第二篇报道中“稳定”出现4次,从这看出第一篇报道偏向强硬,而第二篇报道语气相对缓和所以这组报道没有形成舆论对抗。或者说是成功的在舆论上占了导向作用,引导受众接受来自我国媒体的正面信息,甚至立场不同的媒体也按照我国媒体的报道倾向进行宣传,从而成为媒体中的意见领袖。
第二组报道《新疆主席接受采访:中国民族政策最成功不会改变》和奥地利《新闻报》当天关于七五事件的报道。从词汇角度分析:在第一篇报道中,高频关键词的出现频度分别为:“最好最成功”4次、“发展”5次、“繁荣”3次。第二篇报道的相同的事件中,“贫困”2次,否定不满类语气强烈的词汇6次ob真人。从句子角度分析:前者的段落购成,多是形容词居多的短句并列成长的复合句,如“我们国家的少数民族政策不会改变,我们国家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繁荣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提高各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带领所有少数民族共同步入现代社会这个决心不会改变”②;后者则是将强烈感彩的直接引语转化成间接引语,用以抒发情感呈现场景。如:一位汉人女子说,「尔人说,我们夺走了他们的家园和工作。他们恨我们,因为我们比他们成功。汉人则指责尔人,要是没有汉人,新疆根本就不会发展得这么好。」一位维族女子说:“留大胡子的男人同样不允许在政府工作,18岁以下的学生不得进入寺祈祷,老师、警察和公务员也不可以”③。这两篇报道形成了鲜明的舆论对抗,说明了词汇和语句的使用不当也会使我们的报道可信度下降,在舆论对抗中处于不利地位。
第三组报道:将路透社的《手机、谣言与贫困移民放大乌鲁木齐暴力》,和联合早报的《到处可见巡逻军人和武警,乌鲁木齐尝试恢复运转》进行对比。这两篇报道分别来自西方价值观体系的媒体阵营,都持中立态度,但是倾向略有不同。路透社的文章中:“暴力”出现5次、“谣言传言”出现四次,但并不影响报道的整体倾向,短句短段呈现环境、气氛。而联合早报的报道中“军人”,“军队”,“武警”出现14次,“紧张”,“紧急”等出现3次,“安保安全”出现6次。这篇报道在句子结构方面,用转述语气呈现场景,十分注意生活细节的展示。同时段落结构呈总分结构,首先总说紧张的态势,分述紧张态势的原因,全文分成多个小自然段,突出紧张的气氛。
1.样本数据筛选本文选取2007年到2010年福布斯中国上市公司CEO薪酬榜为样本,总共有157个样本。选择福布斯杂志是由于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能保证所选取样本的客观性。收集了2007年到2010年媒体对于这些上榜的CEO薪酬的新闻报道,这些报道全都来自《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在搜索新闻报道时,为了尽可能减少数据的遗漏情况的发生,我们分“题名”、“主题”、“关键字”和“全文”四个方面对CEO的薪酬报道进行了查询。在对查询到的新闻报道进行有效性筛选时,我们先把目标新闻报道分为两种。一种是从标题直接可以看出是写关于某某CEO的薪酬的,这些报道就直接作为有效的新闻报道纳入数据库。另一种是文章的基调是讲高管薪酬的,但没有花大篇幅对某特定CEO的薪酬进行报道,但文中若对某CEO的薪酬作为例子进行了评价(或觉得过高,或觉得过低),则把此报道也作为对那个CEO薪酬的一次报道计入数据库。2.模型设定本文要研究的是媒体报道与公司高管薪酬之间的关系。为了检验前面三个假设,我们把新闻报道数(Coverage)作为因变量,把影响新闻报道的因素作为自变量。这些自变量包括第一年薪酬(Compensation),营业收入(Sales),企业总资产(Assert),ROE比上年增加数(ROE),净利润增长率(Profit),行业性质(Industry),企业性质(Firm),经济周期(Period)。所以我们建立如下模型:Coveraget+1=α+β1Compensationt+β2Salest+β3Assett+β4ROEt+β5Profitt+β6Industryt+β7Firmt+β8Periodt+1+εt其中,样本公司所在行业为金融企业时,Industry=1,否则为0;当企业为国企时,Firm=1,否则为0;当新闻报道的年份发生经济危机时,Period=1,否则为0。
首先我们做了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在157个样本中,平均每个CEO受到0.86次报道,他们的平均年薪为264.66万元。在这些企业中,金融企业和国企的比例分别为12%和6%。我们用[Backward]方法对回归模型进行分析。我们利用向后筛选策略,共经过五步完成回归方程的建立,最终模型为第五个模型。依次剔除的变量是“ROE增幅”、“国企”、“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长率”。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这四个变量的偏F检验的概率P-值均大于显著性水平,因此不能拒绝检验的原假设,这些变量的偏回归系数与零无显著差异,它们对被解释变量的线性解释没有显著贡献,故不应保留在方程中。最终保留在方程中的变量是“总资产”、“经济周期”、“第一年薪酬”、“金融企业”。方程的DW检验值为1.817,残差存在一定程度的正自相关性。依据分析结果,我们可以知道回归系数,写出回归方程和检测多重共线性。可以看到,当显著性水平为0.10时,“总资产”、“经济周期”、“第一年薪酬”、“金融企业”的t检验P-值都小于显著性水平,因此可以拒绝原假设,认为这些偏回归系数与0有显著差异,应该保留在方程中。同时,从方程的容忍度和方差膨胀因子来看,这四个变量的多重共线性现象并不明显。所以,我们得出回归方程为:Coveraget+1=-1.044+0.008Compensationt+0.0004Assett+1.752Industryt-0.415Periodt+1从方程中我们发现,第一年薪酬、公司总资产和所在行业是金融企业这三个因素与第二年上市公司CEO薪酬的报道数呈现显著的正相关性。而经济周期与媒体对上市公司CEO薪酬的报道数量显示了负相关性,这一点出乎我们的意料。接下来,我们想知道媒体的新闻报道是否对上市公司CEO薪酬起到了抑制作用,从而说明媒体是否在一定意义对公司治理产生着影响。但我们通过Logistic模进行检验时,遗憾地发现,媒体对上市公司的报道数与CEO薪酬的降低没有显著的相关性。
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1944-)在反思现代化的基础上,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他指出。现代社会的人们“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不明的和无法预料的后果成为历史和社会的主宰力量。我国学界2000年介绍了他的理论。21世纪的前十年风云多变,风险频发,9.11、SARS的全球流行、印度洋海啸、卡特尼娜飓风、禽流感、中国汶川地震、墨西哥猪流感……无论是天灾还是人祸,其发生和传播的情景,似乎都被贝克的“风险社会”言中了,因而贝克的理论得以受到关注。现在,人们对于我们进入了风险社会的判断,已经没有很大的分歧。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具备贝尔提到的“全球性的威胁”的程度,有些似乎只是我们感知和判断的失误。去年11月17日的美国《新闻周刊》,盘点出21世纪前10年“夸大的恐惧”,包括计算机千年虫、全球化风险、疯牛病、传统媒体对博客的担忧、西方国家对移民涌入的恐惧等等。
这些事件后来所以造成社会恐慌,一定程度在于传媒大规模的报道,引发公众过度关注造成的,实际上并没有产生预想的巨大危机,最终无声无息地不了了之。美国决策研究专家保罗斯洛维奇(PaulSlovic,1938-)指出,大多数公众评估危险,依靠的是直觉判断,即“风险感知”,而他们有关风险的经验主要是来自于新闻媒体。
对于超出经验范围内的事件,公众一般通过大众媒体获得信息。若媒体对于威胁的解释得以广泛传播,就会影响人们对于风险的感知。媒介不仅简单地传递着关于“风险”的定义,而且无形中构建着风险,媒体成为风险制造模式中的一个部分。《新闻周刊》指出的那些“夸大的恐惧”中,媒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反思媒体在这一风险放大过程中的作用机制,对于明确媒体报道危机的社会责任,是有意义的。
保罗·斯洛维奇等人研究公众对风险的感知过程,提出了“风险的社会放大”的概念框架,并分析了风险事件与心理、社会和文化之间的相互作用,如何强化或弱化公众的风险感和风险行为等问题。信息传递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中介,都可能通过增加或者删减某些形式和内容,从而改变原始的信息。在这个框架中,媒体对于信号的放大,起着重要的作用。许多风险都不是个人直接体验到的。在缺乏个人体验时,媒体说什么,怎样说,是否准确,成为影响舆论的关键因素。影响风险是否被放大的媒体行为有:信息量和显示的重要程度,信息的可信度,信息的戏剧化程度及其象征性内涵。
即使信息是准确的,大容量的信息流可能成为风险的放大器,不断重复的故事会使公众的注意力持续在某一点上。例如,去年一些国外媒体对中国产品倾销集中而大量的报道,把公众的注意力从本国政府经济政策的失误转移开,激起公众对“中国制造”某种恐慌心理。
大容量的信息可能会唤起以往事故或管理失误的回忆,激起人们对特定风险的潜在恐惧,从而诱使人们夸大对特定失误、事件或后果的想象。SARS过后,我国媒体对于禽流感、H1N1流感的大量报道,多少唤起了人们对SARS的记忆,激起了潜在的恐惧。这类报道的初期,一定程度夸大了公众对其危险性的想象。
专家之间的争论,容易提升公众对危机事件的不确定感,加深人们对危险是否已被充分了解的疑虑,同时降低官方发言人的可信度。媒体出于客观、公正等工作原则,往往会找一些对立的意见来平衡报道,同时媒体也会从自身利益考虑,要造成观点冲突,以便引起公众关注。这种情形如果做得过分,会增加公众的不确定感,使得人们对风险的关注和恐惧进一步加深。
很多学者反思20世纪50年代美国麦卡锡主义盛行的原因时发现,麦卡锡利用了美国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原则。他四处攻击有影响力的人物,这些人物一反击,对于媒体来说,自然是可以报道的新闻,为了保持观点平衡和制造冲突,就必须引用麦卡锡的观点。这样,虽然他只有一个声音,但是却借着攻击许多人,放大了自ob真人己的声音。一定程度上,对所谓“意识形态”的恐惧,是在媒体争论中被建构,并且被放大的。
媒体为了吸引读者,往往选择有戏剧性的事件或者细节作为报道的重点,即媒体的“框架效果”。媒体从有待感知的现实中选择某些方面,使其在传播文本中更加显著,从而促进对一个问题的特殊界定方式、因果解释、道德评价、解决方案等等。媒体习惯于抓住风险问题中的戏剧性方面(如死亡人数、潜在的威胁、灾难性画面等),并安排在媒体的显著位置加以突出(报纸的头版、大字标题等,电视新闻的头条和连续报道等)。这样以来,势必影响读者对于风险的准确感知。
以色列心理学家坎内曼(DanielKahneman,1934-)和特沃斯基(AmosTversky,1937-1996)曾经做过一个实验,假设有一种疾病可能杀死600个人,有两种解决方案:若采用方案A,可以救活200人;若采用方案B,则有1∕3的可能性600人都能救活,有2∕3的可能性没有人能救活。结果,参加实验的人有72%选择了方案A,28%选择了方案B。可是如果换一下两个方案的表述方式:若采用方案C,400会死;若采用方案D,有1∕3的可能性没人会死,有2∕3的可能性600人都会死。结果完全发生了逆转,参与实验的人,有22%的人选择方案C,有78%的人选择了方案D。方案C其实就是方案A,方案D其实就是方案B,只是换了一个表述方式,也就是换了“框架”,大家对问题的判断和对方案的选择就完全不同。虽然现实中的问题比实验要模糊得多,但是媒体采取的不同报道框架,确实能够改变大家对风险的感知和行为的选择。
信息的传播中,渠道同样重要。有关风险和风险事件的信息主要是通过两种信息渠道传播的:一是新闻媒体,一是非正式的人际网络。新闻媒体报道风险,前面已经讨论过,如若媒体应该报道而没有报道,也会产生风险放大的后果。
美国心理学家奥尔波特(GordonAllport1897-1967)和波斯特曼(LeoPostman,1919-2004)提出的流言传播公式,即流言的流通量=问题的重要性×情形的模棱度(R=i×a)。其中的importance,即公众认为某个问题或事件很重要,如果媒体没有及时报道,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消除公众关于此事的不确定性,那么流言就会广泛的传播开来,从而酿成某种社会危机。2003年SARS在我国发生之初政府和媒体对信息的处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瞒报和谎报不仅没有制止住病毒蔓延,反而在观念上风险不断地被放大,一发不可收拾。2008年四川广元地区的蛆柑事件,媒体开始也没有予以应有的关注;当柑橘长蛆的消息通过手机短信和网络广泛地传播开来、并造成人们拒购所有柑橘的行为时,媒体予以回应和澄清已经晚了。本来是一件局部事件,由于媒体关注不够,造成一次轻度的全国性社会危机事件。
风险信息中使用的特定术语或概念不当,也可能会在不同社会和文化群体中引起与文本关联不大事项的联想。例如2009年春季在墨西哥首先发生的新型流感,最初被称为“猪流感”,通过媒体得到广泛传播。“猪流感”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之前的“禽流感”,于是引发了一场对猪肉制品的恐慌,猪肉价格急剧下降。事实上,H1N1流感和禽流感不是一回事。正是“猪流感”这个不当的概念,引起了无关的联想,使得风险被放大了(恐惧转移到猪肉制品上)。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媒体在风险的社会放大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媒体在处理风险事故的报道时,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既不能忽视风险,也不要放大风险,尽可能避免公众由于媒体的不当报道而产生误读、误解。
及时、理性地报道风险事件,千万不要瞒报、谎报,这是媒体报道此类事件的要义之一。媒体不能忽视风险。如前所述,现代社会确实是一个充满着风险的社会,而每个人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都会试图了解和规避风险。特别是涉及到公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果媒体没有及时进行报道,提供有力的证据来澄清公众的疑虑,那么各种人际传播的渠道就会活跃起来。其中非正式的人际传播中存在着大量的流言,流言通常是社会恐慌的起点。一旦出现可能的社会风险问题或事件,对于这类事件的信息不能单纯地“堵”,越堵风险的累加越大,最后难以收拾。2009年6-7月河南杞县钴60卡源事件中,没有发生核泄漏,当地政府管辖的传媒对此无言,因而出现关于核泄漏的传闻,出现传闻后又没有及时向公众科学地说明情况,于是在7月17日发生县城10万人大逃离的奇景,杞人忧天当代重演。
媒体报道风险事件,应避免有意采取冲突式或者戏剧性的报道方式。冲突式的报道,会增加风险的不确定性,进而生出流言;有些本来不是风险的问题,冲突式的报道方式可能会平白地制造出风险来。例如,注射甲流疫苗后出现不良反应,一是人数很少,二是总体上没有超出常规范围,媒体对此的报道就要适度,不要在报道中过于突出或集中安排这方面的新闻。戏剧性的报道,往往强调问题的危险性和其造成的后果,从而放大了风险,引起公众的恐慌。例如蛆柑事件中,最初媒体的报道对“柑橘长蛆”这个细节过于强调,图片也颇为耸动,没有强调受灾范围的有限性,以及果农和农业部门强有力的控制措施,结果造成了公众对柑橘的恐慌。公务员之家
媒体的盲目跟风报道,也是造成危机放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媒体追逐新鲜的、不确定的事物,这是新闻职业的本然。但是,涉及社会危机的新闻,不宜大肆炒作,不能铺天盖地地持续报道,这会无形中造成风险的被放大。曾经的千年虫问题,就是一个被媒体炒起来的问题(或者说它没有想象中的那么严重)。当初,由于这个话题涉及到互联网这一新鲜事物,以及千禧年的热门话题,媒体报道普遍且规模化,一边倒的声音压制了理性的不同意见,仿佛一夜之间大家的电脑都会瘫痪。
媒体具有监测环境的功能,然而如同电影《蜘蛛侠》里的那句经典台词:能力越强,责任越大。媒体在危机事件的问题上稍有不慎,或信息来源不可靠,或过度报道,或瞒报、谎报,甚至版面(时间)编排不当、概念使用不当,在一定的情境下都有可能误导受众,产生意料不到的严重后果。发表之时,媒体需要掂量一下可能的报道后果,务使报道达到准确、客观,并同时“巡视”一下发表之时的社会心态,认真研究一下应对的报道技巧。这方面,需要总结以往报道的教训和经验,以便形成一种合理的、理性的报道危机事件的机制。
美国《新闻周刊》似乎只是把这类事实作为一个新闻话题,而我们可以从此进一步,得出一些媒体与“风险放大”的规律性的理论思考。
现代社会风险无处不在,我们应该把这视为常态。媒体作为社会的守望者,理性地认识和判断风险,科学地(特别在社会心理层面)报道风险,让公众对风险形成正确的感知,把风险造成的恐慌和损失降到最低点,这是媒体的社会责任。媒体这方面做好了,便是风险解决的助推器;做不好,便可能是风险的社会放大器。在报道危机事件的时候,记者、编辑都要谨记不做危机的放大器;特别是媒体的老总,关键时刻要提醒下属:不要为了追求报道的戏剧性效果而任意放大风险,主动担当起媒体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
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与此同时,中国的媒体也渐渐走上商业化与市场化的道路,开始注重“经营”,以接受市场的检验,争取读者眼球而非官方的完全满意来维护媒体的发展与生存。中国媒体市场化的趋势大约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媒体,包括主流媒体、都市类媒体纷纷效仿西方媒体的做法,改变中国媒体替官方进行宣传的传统定位,掀起了中国媒体的“扒粪运动”,这一改变的重要标志就是调查报道类栏目的争相设置,媒体舆论监督职能较充分的发挥。如央视的《新闻调查》、《焦点访谈》,《财经》、《南方周末》等报刊杂志相关栏目的设置成功,使全国各类媒体群起跟之。可以说,在中国社会转型期间,调查报道类新闻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社会课题和弊案的揭弊作用,有时能够引起官方的注意,甚至进行调查或调整相关政策。例如中央电视台的《每周质量报道》就成为了中国民众心目中媒体勇敢揭发黑心企业,替消费者维权的标志。
综观调查报道类新闻,其重头戏在于揭露性或者批评性报道。所谓揭露性报道,“即深入揭露隐藏在公共机构、企业、社会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舆论监督。”最近几年,由于揭露性报道的急剧增多,媒体出现了揭露性报道泛化的现象。一些媒体过度热衷于寻求刺激性、耸动性的新闻题材,使得媒体市场化进程中出现了一些负面效应。本文暂且不论及媒体责任与新闻人责任的话题,而是从经营媒体的角度来探讨揭露性报道正负两方面的效应,然后试图阐述处理揭露性报道应该把握的“度”以及媒体做揭露性报道时应遵循的原则。
近年来,各类媒体上的揭露性报道越来越多,如揭露基金黑幕、足球黑哨、黑学术风波、药厂黑幕、矿难调查等。被愚弄的公众愤怒了,纷纷用火药味十足的语言在媒体上口诛笔伐,以图用正义的呐喊重新唤起社会的诚信。事实证明,在社会责任的履行上,媒体在一系列“黑”事件的曝光和解决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净化社会空气、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揭露打击犯罪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媒体市场化进程中,揭露性报道也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
首先,从读者心理学来讲,负面报道要比正面报道更能满足读者的好奇心。作为负面报道的揭露性报道,不同于一般的正面报道,它拥有偏离于常态的独特性,在“新闻堆”中比较新鲜、醒目,能满足读者的好奇心,能抢先一步抓住受众眼球。这有利于媒体知名度的建立,在日趋激烈的媒体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
其次,新闻传播学有关理论认为,受众对媒体的期待是“解闷”(休闲和心理调适)、“解气”(舆论监督和社会宣泄)、“解惑”(与新闻和资讯相关的意义系统的提供和指导)。而揭露性报道正好可以满足受众“解气”的需求。“在社会功能上也起到了缓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减压阀’的作用。”这有利于媒体影响力的建立,更赢得读者的青睐。
最后,揭露性报道还能为媒体带来经济收益。一方面,揭露性报道为媒体抓住了受众的眼球,也就为媒体赢得了广告主的“钱袋”;另一方面,传媒作为产业的经济本质是“影响力经济”,揭露性报道做得成功能快速打造出媒体的影响力,使得媒体拥有作为产业发展的原始资本。通过合理经营,能为媒体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
揭露性报道多是“揭短”,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阻力要比正常的新闻采访多得多,“碰壁”更是家常便饭,而且,揭露性报道完成后又会得罪许多实体和个人,靠单个的新闻工作者无法单独完成和承受这一切,这就要求媒体能够提供一个强有力的背景支持(后台支持)。另外,媒体需要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才能保证揭露性报道的题材源源不断,使得新闻资源不至于枯竭。以《财经》杂志的成功为例,它靠着揭露性报道迅速走红,但是它的显赫与成功是无法复制的:它的投资方——“联办”的半官方背景,为其提供了强硬的后台,也提供了许多鲜为人知的内幕信息。领导人胡舒立的新闻理念以及领导能力和人际关系网也是别的财经媒体所无法复制的。
做揭露性报道需要付出高成本。可以从如下三方面来看:一是做揭露性报道需要做大量的采访、调查、取证,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媒体报道,缺少雄厚的资金支持,揭露性报道要么做不完善,要么做不彻底。由于公共机构、企业、社会等方面的问题大多是“隐藏”着的,就需要先“挖掘”出来再加以报道,比起一般性报道来,揭露性报道多了一个“挖掘”的过程,“挖掘”需要采访、调查、取证,这就需要付出比一般性报道更多的成本。二是由于很多时候这样的“隐藏”是人为造成的,因此,在“挖掘”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增加许多人为的阻力,这又增加了揭露性报道的成本。三是随着媒体一窝蜂的跟进,以及各种法律、制度逐渐健全、完善,各种违规性操作以及黑幕将会越来越少,因此,搜寻、挖掘“黑幕”的成本将会越来越大。
做揭露性报道需要付出高代价。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因为揭露性报道多是批判性质的,所以,常常会触及部分人的利益,如果媒体稍有疏忽,调查工作做得不够详细、周密、彻底,就会招来“官司”。偶尔的一两场官司或许会提高媒体的知名度,但过多卷进官司,则百害而无一利。既影响媒体声誉,又影响媒体的正常运转,处理不好会给媒体带来动荡与危机。二是如果揭露性报道针对的是某个经济实体,那么,还有可能会影响到该经济实体在本媒体上的广告投放,给媒体带来经济损失。
首先,由于媒体对信息的承载量是有一定限度的,因此,一个媒体的揭露性报道过多,相应的就会使媒体的主流内容减少。而主流内容才是办好一个主流媒体、权威媒体最不可缺少的支柱。如果一味地为“揭露”而“揭露”,就会使媒体“揭露”的内容变得越来越琐细、零散,离人们的生活重点越来越远,让媒体变得偏激、浅薄、浮躁。这不是一个主流媒体应有的风范。主流媒体应当拥有一种大气,“立足时代,直面社会,不要远离社会生活焦点的琐碎。”就像人们评价《南方周末》一样:“浅、偏、露是其致命缺陷。缺少的是高屋建瓴的指引力和思想厚度。而公信力、责任感、正义感是一份严肃报纸的坚硬内核。”
其次,如果媒体以揭露性报道为特色,就会使揭露性报道泛化,重者会使媒体的不实报道越来越多;轻者,使媒体容易戴上有色眼镜去观察社会,搀杂了媒体情感之后,再去观察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就易削弱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影响媒体的公信力。
揭露性报道不当会把许多媒体“引上了歧途:让媒体承担了一份本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就像《焦点访谈》对外界说的那样,媒体不是法院,不是检察院,也不是政府。媒体永远代替不了政府,媒体只是媒体,只有环境监视、社会协调、传承社会遗产和娱乐的功能。所以,揭露性报道不是万能的,媒体也不是万能的,媒体也不能越俎代庖。因此,揭露性报道太多或不当,会使媒体陷入额外的负担中,而不能专注于本职职能的发挥。
美国《财富》杂志的做法值得研究:“杂志发展前期可以通过一系列揭露问题的‘负面报道’吸引眼球,积聚资源;但随着自身的发展,应不断增加经验类问题的比重。这是因为前期‘负面’新闻比正面报道更容易引起公众注意,打造媒体自身品牌形象;而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负面报道’的采编成本会增加,收益却在下降,打造媒体品牌的其他途径会增多。杂志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后,读者对其可借鉴、学习内容的期望值会上升,也就希望看到其他方面的文章。”那么,怎么平衡揭露性报道的正负两方面的效应,怎样处理揭露性报道?笔者认为: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策划时要注意防止揭露性报道的泛化,在报道的“量”上要适度;在处理揭露性报道时在“质”上更要把握好适当的“度”。一是要有政治敏锐性。明白揭露性报道根本出发点在于推动社会进步,促进改革深化,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二是要有大局观。在选题时要考虑到披露的问题是否带有普遍性和全局意义。三是要掌握揭露性报道的角度以及批评的分寸,以达到最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又不至于使矛盾激化的最佳效果。揭露性报道最终应该是促进问题的解决,完善有关部门的工作,或者是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如果揭露性报道的结果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激化了矛盾,引起社会的不安定,那么这样的揭露性报道就背离了舆论监督的初衷。
在这里,探讨式批评报道不失为媒体在进行揭露性报道时采用的一种较好的方式,能保证批评的质量和效果。好处有三:一是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确保了批评的适度适量。“多对事、少对人”,能最大程度地尊重被报道者的权利,能有力地争取监督对象的配合,促进问题的解决。二是探讨式批评报道摆正了媒体在批评报道中的位置。“多给信息,少下结论”,能有效防止利用新闻工具进行媒介审判,避免出现新闻媒介妨碍司法的现象。三是探讨式批评报道尊重了受众对问题的判断能力,把舆论评判的权力真正交还给受众,让受众成为舆论监督的实质性主角,有效防止受众逆反心理的产生。
所谓“有理”,就是在做揭露性报道时要做到客观、公正、全面,考虑问题要周全。客观、公正、全面,是所有新闻报道都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揭露”不等于主观批判,被揭露者也不见得一无是处。所以,一定要立足现实,有理有据。材料一定要掌握全面,评判也一定要公正、客观。做揭露性报道,媒体一定还要做到周全:既要替自己考虑周全,增强法律意识,不惧艰苦,寻找、保存好原始采访、调查材料,做好当被告的充分准备;又要替新闻工作人员考虑周全,保护好一线记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他们的坚强后盾。
所谓“有利”,就是媒体在做揭露性报道时,要时刻把握一个准则:揭露问题的根本目的在于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而不是将问题扩大化、复杂化。穆青前辈对此有经典的说法:“批判是为了进步,为了更好地推动工作,这是舆论监督的目的所在。”像过去那样,一篇揭露性报道毁掉一个企业甚至一个行业,是极其不成熟、也不可取的做法。
所谓“有节”,就是要注意防止揭露性报道的泛化,在揭露性报道时应当注重主流化。主流传媒的基本风格应该是理性和建设性的。揭露性报道可以为媒体赢得眼球、树立声誉,却不能最终帮媒体赢得主流地位。做揭露性报道应当立足于对社会发展起长效作用;避免琐细、零散化;所针对的应当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和时展的‘问题单子’联系在一起”,“揭示这一时展进程中的瓶颈因素和问题单子”,这才是试图成为主流传媒的媒体所应追求的境界。
1郭钦.媒体的社会责任——新闻史上“扒粪运动”引发的思考[J].新闻前哨,2003(2)
3李文.问题性报道及其兴起的原因[J].新闻战线喻国明.解析传媒变局[M].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2
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系现实生活中突如其来的重大事件。它往往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打乱人们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并造成生命、财产等方面的巨大损失,大致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与人为破坏两种情形。前者主要涉及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各类天灾,后者则主要涉及战争、烧、恐怖活动等各类人祸。也有的两种情形兼备,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原因,如矿难、瘟疫等。从历史上看,一场损失惨重的突发事件,往往更适合归因于“天灾+人祸”。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区别于日常活动特别是预先安排的所谓“仪式性”活动的基本特点,在于它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具有很强的不可预知性,伴随着极大的风险或灾难,常常造成重大甚至持久的不幸,因而倍受公众关注。
欧洲人权法院对“公共紧急状态”的定义是: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险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这里所谓的“公共紧急状态”,大致等同于我国所称的突发性公共危机状态。在我国,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也常被称为“突发公共事件”或“突发事件”。2006年1月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定义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突发事件”的定义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公共危机事件往往具有巨大破坏性。例如四川汶川5?12特大地震,造成8万多人死亡、数十万人受伤的极大损失。正因为公共危机事件的巨大破坏性,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的有效应对,力求最大限度降低此类事件对社会和公众的造成的损失。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转型期出现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加之人类活动对自然界影响力的增加,由社会因素诱发和自然因素诱发的公共事件出现增多趋势。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的战略思想,强调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则必须高度重视对公共危机事件的处置和应对,保持人与人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顺利推进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进程。
作为政府与公众中介的媒体,对危机事件的应对策略成为遏制危机扩散、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澳大利亚危机管理专家罗伯特?希斯(RobertJ.Heath)将媒体的作用概括为:
第一,提供信息,指导公众在不同的危机情境中行动;第二,增强公众的危机意识;第三,危机发生时警示公众;第四,为危机管理者提供信息,关注利益相关者的情绪,可以理解和分析较大的危机;第五,提供有关做什么、去哪里、联系谁及采取什么措施的信息,以控制并解决危机。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是一次典型的公共危机事件,媒体在这次事件中承担起从危机处理中的状态评估、信息传递、利益相关者的调节,到危机恢复期的形象塑造的主导角色。起到了成为政府与公众之间桥梁的作用。我国在非典中的一些报道失误已经证明,应对危机事件不可能由政府单独完成,传统的“全能政府”思想应当得到重新审视并进行转变。同时,互联网、手机媒体的发展和普及,也使得危机事件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呈现出病毒式扩散的典型特征,此时仅凭权力限制媒体的做法反而会加大信息传播中的噪音,使真实信息传播受阻,为危机爆发埋下隐患。那么。如何把握好危机传播中的舆论引导对于积极的应对与化解危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现代社会对公共危机事件研究的深入,催生出了传播学的一个分支——危机传播学。美国学者Kathleenfeam-banks将危机传播定义为“在危机事件发生之前、之中以及之后,介于组织和其公众之间的传播。”危机事件传播作为传播学中的一种特例,依然遵循传播学的普遍规律。但是,由于危机事件与非危机事件比较区别明显,相应地,危机事件具有自己独特的传播学特征。下面主要从信息传播角度,分析公共危机事件的传播学特点。
(一)事件信息的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的无法预知或者无法准确预知,使事件具有明显的突发性的特征。同样,因事件而产生的事件信息,也具有突发性的特征。四川512汶川特大地震在一瞬间突然发生,导致与地震灾难有关的新闻信息突然以爆炸性的方式产生和急剧膨胀,迅速吸引了全世界媒体的广泛关注。
(二)事件信息的海量性。公共危机事件因为牵涉到的人员面广、影响面大,所以信息量非常巨大。比如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在极短的时间内,包括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党和政府抗震救灾的指示、受灾群众应对灾害的努力、世界各国的友好援助、众多志愿者的无私奉献等,大量的新闻信息从各种渠道源源不断地涌现出来。全世界的媒体辟出重要版面或时段等予以报道。中央电视台、四川日报、四川电视台、华西都市报等,都几乎集中了全部报道力量投入到抗震救灾新闻报道中。
(三)事件信息传播的无序性。这种无序性越在事件的早期越明显。公共危机事件对既有的社会、经济、政治秩序形成较大冲击,对既有的传播秩序也形成一定冲击。在危机事件中,信息的来源更加多样化,信息传播的渠道更加多样化,夹杂着大量无序性的存在。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救援情况等,政府固然可以提供部分信息,但同样有大量的信息通过非政府渠道产生和传播,其中不乏诸如余震、水污染等方面的错误信息,较大程度引起了民众的恐慌情绪,是应对震灾中需要引起高度注意的事项。
(四)事件信息受众的广泛性。在信息倾向于过剩的今天,即使综合性媒体,它的不同内容板块总是拥有不同的忠实受众群。比如,综合类报纸的时政、体育、文化、财经等板块的读者一般有比较固定的群体。但是,公共危机事件的受众,超越了平时的喜好,基本上覆盖了所有能够接触到信息的受众。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立刻引起全世界的关注,超越了国界、民族和文化。国内尤其是受灾地区,几乎每个人都强烈关注着地震的情况和抗震救灾的进展。电视、电台、报纸、网络,关于地震的报道成为关注度绝对最高的内容。
公共危机事件独特的传播学特征,对媒体提出了不同于对常规新闻事件的报道要求。信息的突发性、海量性,信息传播的无序性和信息受众的广泛性,不但对媒体的快速反应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也对媒体的组织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媒体要充分发挥在公共危机事件应对中的积极作用,就需要适应此类事件独特的传播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尽力避免突发事件演化为危机,当危机不可避免时处理好信息的主动权,舆论引导的主动权、事件处理的主动权。
公共危机是全社会共同面临的挑战,因此,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理所当然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职责。大众媒体在公共危机事件应对中的核心职责,是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提高整个社会的应对效率,推动社会从受到强烈冲击的非常态进入健康的常态。媒体之所以能够担当这一职责,是因为它具有“传播”的力量。具体地讲,媒体通过对新闻信息的“传播”。能够在公共危机事件实现以下重要功能,从而有效地促进对危机事件的应对。
(一)信息沟通。应第一时间公布信息。突发性公共危机一旦发生,令人害怕的不仅有危害本身。更包括对事件真实情况的茫然所知。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一方面,海量的事件信息突然产生,另一方面,民众可能相当缺乏信息,产生信息的“饥渴症”和“盲从症”。这时,媒介的舆论引导能力,首先体现为信息的传播能力。尽可能及时、全面、准确地告诉“到底发生了什么”、“应当怎么去做”等这些大众第一时间就非常关心的问题,从一开始就抓住受众的心理,对引导人们正确应对危机至关重要。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我国的新闻媒体及时透明地报道灾情,及时传递受灾情况和抗震救灾进展方面的信息。充分的信息沟通使全民族空前团结,同时得到国际社会好评和援助,为全力应对空前的灾难凝聚了强大的力量。
(二)资源调动。应对公共危机,往往需要调动大量的资源,包括大量的社会资源。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能力。同时体现在对社会资源的调动方面,帮助政府筹集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新闻媒体对灾区不同区域灾情的报道,不但帮助政府优化救灾资源的配置,而且调动了大量的民间资源进人灾区,有效加快了抗震救灾的进程。献血、捐款、捐物、志愿者等,各种支援力量大大增强了抗震救灾力量。5月12日下午,当听到广播电台号召车辆前往灾区运送伤员时,1200多辆出租车打着应急灯,排成长龙源源不断地往都江堰赶去。
(三)社会协调。充分发挥政府与公众间桥梁的作用,告诉公众我们的努力。对受到损失的人表达关怀。无论“三功能说”还是“四功能说”,都提出大众传播对社会具有“社会协调”功能。在公共危机事件中,媒体的这个功能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一经发生,对原有的经济、社会、文化甚至政治秩序造成相当大的冲击。在我国深化改革开放的背景下,由于利益格局调整导致人们的心理压力较大,公共危机事件演变成社会危机的风险较大。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通过传递党和政府应对危机事件的信心和举措,不但可以更好地沟通党群关系,也可以有助于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提高应对危机事件的效率。综观世界各国,危机事件后政府对媒体的运用成为稳定社会的必须。美国9?11事件后,总统布什立即在电视台发表讲话,确定了的性质,号召美国人民战胜挑战。同样,汶川特大地震后,我国众多媒体集中的报道,使党和政府的决策部署得以深入执行,抗震救灾众志成城成为全民族思想和行动的统一目标。对稳定社会、促进和谐,推动抗震救灾工作的进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应对提示。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受事件影响的人群容易出现焦虑、抑郁、恐慌、急躁、无助、沮丧等不良情绪反应。这些不良情绪的蔓延,不但影响着事件解决的进程,甚至容易引起新的危机事件的发生。媒体运用影响力广泛的优势,引导人们自我进行心理调适。走出危机事件的阴影,对事件的处理可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危机事件的应对,不少需要专门知识。比如地震发生后,怎么应对余震,怎么防范次生灾害等,都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媒体进行这方面专门知识的介绍,以消除人们的不良情绪,降低灾害导致的损失,可以说是媒体的应尽职责。
2008年6月20日,在人民日报创刊60周年之际,来到人民日报视察工作并发表重要讲话,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全面分析了新闻宣传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着重强调了要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在公共危机事件的应对中,媒体如同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固然可以有利于危机态势的缓解;运用不好,则可能适得其反。按照危机事件的传播学特点和媒体在其中的职责,媒体要提高在事件中的舆论引导能力,需要强调“明”、“稳”、“快”、“广”和“联动”等。
所谓“明”,一是信息透时,汶川报道被喻为信息公开的里程碑。引导人们在政府的领导下集中力量应对危机。二是观点鲜明,一种比较常见的通俗说法,“新闻纸既是消息纸,也是观点纸”,说明在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中,媒体不但应对事件信息作忠实传播,更重要的是从大量的新闻信息中提炼出鲜明的观点,运用自身的“话语权”,以观点引导民众促进危机事件的解决。在危机事件中,人们因为恐慌情绪及信息的缺乏,往往来不及辨别事实的真相,对接触到的信息产生盲从,即出现所谓“中弹即倒”的现象;加之在复杂的国际政治环境中,敌对势力可能借危机事件达到自身的政治目的,更需要强化观点的引导能力。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5月13日,四川日报发表评论《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战胜特大震灾》;5月14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紧急行动起来》。这些响亮的声音,超越了新闻事实本身,大大提振了全国人民抗震救灾的信心和决心。公开透明、观点鲜明的信息,最大限度的遏制了谣言的流传。正因为信息透明、同步,民心与党心才如此贴近。公务员之家
所谓“稳”,就是要站稳立场,这是做好危机事件中舆论引导的基本前提。在整个公共危机事件的报道过程中,媒体以一种什么样的基本立场和态度来进行,决定着新闻的基本格调和导向的是否正确、鲜明及有力。要做到站“稳”立场。就必须明确自己是党和政府的帮手,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党群之间的桥梁。在一些公共危机事件中,不乏一些媒体在报道的立场上出现问题,对群众引起误导,影响了事件的妥善处置。分析原因,有时候是主观的,比如受西方新闻理论的影响,自觉不自觉把自己置身于政府的监督者的位置,而不是把自己作为政府的帮忙者。这种认识上的误区比较危险,容易导致导向出现错误。但也要避免另一种情况,过于保守,我国在“非典”中的媒体集体失语使得报道失误,失去舆论引导的时机以致在“非典”初期使得谣言大量散布,公众无正常渠道获取正确信息,只得听信谣言,扩大了恐慌。为避免这些情况,必须对我国新闻媒体的本质有深刻认识,同时在从业人员中加强这方面的教育,真正让“帮忙不添乱”的思想深入采编人员的人心。
所谓“快”。就是要及时报道,满足群众在危机事件中对信息的异常渴求。危机事件的传播学特点,就包括信息的突发性和受众对信息的“饥渴感”。一媒体及时报道事件的动态和应对进展,既是自身的职责所在,也是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舆论引导能力的有力手段。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18分钟,政府通过新华网消息:四川汶川发生强烈地震;震后32分钟,中央电视台推出更详细的报道;震后s2分钟,央视新闻频道推出直播特别节目《关注汶川地震》。而央视一套和新闻频道的常规节目播出被打破,实现了同一主题无间断播出。央视直播超过300小时,首播新闻1727条,专题133个。得到极大赞赏。这些及时而权威的报道,不但塑造了我国新闻报道及时、公开、透明的崭新形象,而且极大满足了国际国内对灾情的知情权,对调动各方力量抗震救灾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所谓“广”,就是要全面报道,这是满足人们对公共危机事件信息渴求的另一个方面。公共危机事件的信息量大,人们需要知道各个方面的情况。及时、权威的多方面多媒体的信息公开与披露,不仅是突发事件处置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明确要求的内容。我们看到,地震发生后,先是针对部分地区流传的北京当晚还将发生余震的谣言,国家地震局立即在第一时间通过新华网等媒体及时予以了辟谣;随后是地震波及的各省市的各政府部门,迅速通过电视滚动字幕、插播新闻、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各种现代化的传播方式与渠道,及时、持续地各种有关震情的信息。媒体从不同角度全面报道,既可以满足人们的信息需求,也可以避免片面报道产生的误解。总结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的新闻报道可以看到,新闻信息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灾情情况,二是党和政府的应对作为,三是全国人民的无私救援,四是灾区人民的奋力自救,五是国际社会的援助等。这种全方位的广泛报道,让人们看到抗震救灾的真实全貌,有利于凝聚力量共同应对灾难。
张扣扣案又称为汉中新集杀人案,2018年2月15日,陕西省汉中市发生恶性杀人事件,作案人张扣扣在除夕夜当晚潜入其邻居王自新家中用其随身携带的匕首向王连捅数刀导致受害人当场死亡,随后又埋伏在路旁将王自新儿子杀死随后潜逃,由于案件发生在年末除夕夜当晚,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公安机关随即成立专案组全力追捕犯罪嫌疑人张扣扣,2019年2月17日张扣扣投案自首,汉中市公安分局召开新闻会对外公布案件情况。同年9月汉中市检察院对张扣扣故意杀人案提起公诉并最终判处张扣扣死刑,其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陕西省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1]在张扣扣案件发生后主流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对案件细节和侦破进展进行了全方位跟踪报道,确保民众真实了解案件进程。在案件侦破后对案件中涉及的诸多问题报道不一,引发强烈社会舆论。
网络舆论下社会公民将自己的想法和观点通过网络的形式在互联网平台,从而对社会事件产生影响。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或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与思想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因此网络舆论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同时也是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正当权利的体现。在互联网环境当中公民表达方式借助网络平台向外扩展,因其自身所属经济文化情况不同,言论覆盖面广范具有代表性。网络空间中网民可以在互联网上发表自己的观点,不会被文化素质、社会地位等现实因素所制约,也不需要真实身份的证明,确保了公民个人隐私,因此观点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有由于网络上信息传输速度的加快,网络舆论具有在短时间之内在互联网平台中呈现爆发式增长的特点,群体感染和匿名性导致参与的人数不断增加,从而产生强烈的社会反响,网络舆论的监督内容在于ob真人群众关心关切的热点事件,是舆论监督司法公平的重要方式。
在张扣扣案中网络舆论忽略媒体报道的客观事实,将感性因素同法制案件相融合。自2017年2月17日汉中公安局宣布张扣扣案告破之后,其所反应的问题及社会关注的热点在互联网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焦点在于22年前王家因矛盾冲突于张扣扣母亲汪秀萍打斗,王家二儿子王正军用木棒集中汪秀萍头部,最终导致其重伤后死亡。网民对最终法律裁定结果产生质疑,认为对王家定罪过轻,最终导致张扣扣心怀怨念,导致其于于2018年初除夕夜潜入王家将三人杀害的原因。中国社会法制建设过程中“法大于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贫富和社会地位差距的不断拉大拨动着大众敏感的神经,寻求公平和自由成为普通民众看待社会问题的关注中心,在张扣扣案中网络舆论从情感出发认为张扣扣为母报仇情有可原,这是大部份群众的普遍思想,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的理念相同:父母之恩大过于天。使张扣扣最终将复仇的想法埋藏于心底,后期在事业上遭遇不顺的时候将其归咎于童年时的悲惨经历,最终产生了了谋杀的想法,本案凶手同时也是受害者。有部份网络“大V”为了迎合民众的情感,忽视司法机关及官方媒体的案件细节及线索,将寻求公平同张扣扣的动机联系起来,企图掩盖其蓄意谋杀三人的恶性罪行。同时网上流言谣言不断,将张扣扣未婚、在特种兵服役等消息将张扣扣包装成为为母报仇的英雄,这些言论之后皆被证实为谣言,目的是将民众关心的热点话题同情绪一并煽动起来,吸引关注的同时提升自身知名度。据统计从案件成功告破之后网络上舆论导向一直偏向负面。
互联网技术的提升随之带来的是公民能够在互联网上进行更加方便的表达个人观点,内容出自公民自身的价值选择和道德判断,不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群众将复杂的案件通过感性的角度进行简单化,将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观念凌驾在法院量刑之上,会导致法官量刑失准。司法审判必须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因为网络上形成的巨大舆论会间接影响甚至决定法官量刑标准。1.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要求司法机关秉承公正客观的态度审核案件、作出判决。网络舆论及报道相关事件的媒体会从大众视角甚至情感视角对案件进行评论甚至虚拟审判,法律以道德为基础更高于道德规范,媒体虚拟审判通过在网络上获得大量舆论支持从而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出现违背司法原则的判罚现象。2.网络舆论形成的压力不仅会对相关案件产生影响,而且会影响到裁量案件的法官及相关审判人员,网络中大量质疑、贬低甚至谴责司法机关审判人员的言论会对当时人产生心理压力,迫使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倾向民意的司法审判,从而损害司法审判的权威性。
在媒介融合之前传统媒体一直作为引导舆论导向的主要力量,报道社会热点和突发事件,并且收到相关部门及政府的监督,新媒体时代来临之后从大众门户转型成为个人民呼,以微信、知乎等互联网平台不断发展,自媒冲击传统媒体的信息垄断的情况正在发生,媒介融合发展成为新的趋势。传统媒体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就是为政府宣传报道,并且对社会上的舆论进行正确的引导,慰问社会治安和民众心理。在张扣扣案发生之后,部份互联网上自媒体擅自不实言论,煽动网民大众心理从而形成不良网络舆论对案件司法审判产生干扰,对此以新京报为首的传统媒体及时将司法机关及政府决策向公众,避免因群体感染和匿名性导致错误舆论。2019年1月9日新京报对张扣扣案法院判决结果进行报道:《张扣扣被判死刑,私力复仇不具合法性》,将案件经过及法院裁定过程进行了详细报道,法律事实认定清楚明确,并对案件始末进行详细梳理,向群众还原线年春节除夕之夜连杀王家三人,情节恶劣对社会治安带来不良影响,嫌疑人本人对三位被害人死亡据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法院进行量刑过程中考虑辩护律师提出“为母复仇”及王家于张扣扣其母产生矛盾的因果关系为张扣扣从宽处理,法院审理中将其于“于欢案”进行对比审理,认定两者存在不同,前者事发突然,后者蓄谋已久,犯案时态度坚决,属于蓄意谋杀。对张扣扣判决结果的报道向群众报道客观事实的同时引导社会舆论向合理法制的方向前进,同时新京报对互联网上部份自媒体的虚假报道及的行为予以驳斥。新浪新闻中心2019年2月19日发表题为新京报斥自媒体“点赞”杀人嫌犯张扣扣:混淆是非的报道,积极响应新京报还原案件客观事实的同时进一步对网络舆论进行正确引导。[3]
传统媒体作为新闻报道的主流媒体,承担着新闻报道及社会问题的舆论引导作用,这是由其自身特性所决定。首先传统媒体创办时间较早,大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覆盖党和国家政策、国内国际热点事件、民众生活、工作等内容,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可信度较高。同时传统媒体作为独立的新闻机构,报道内容内容公正客观,能够还原事件的原始样貌,内容理性符合逻辑。传统媒体在党和国家的监管下运行,部分媒体作为国家党政机关的一部分,能够及时获取事件新的信息,具有权威话语权。同时,中国传统媒体受到国家的监管。我国新闻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新闻媒体的报道规范,专业从事媒体制作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一系列的新闻业务及宣传报道理论学习,之后通过考核培训后上岗,从业人员具有媒介及理论素养,能够多方面对社会热点事件及突发情况进行及时、专业的报道。网络舆论。专业媒体报道人员承担起新闻事件的把关人角色,将互联网中数量庞大的新闻信息进行筛选和排查,纠正谣言及流言。
网络新媒体自互联网发展之后成立,在互联网上多元化信息,引起网络舆论对时间的评定,如果政府不加以治理,会导致群体压力对司法案件审判的干预,影响司法权威。国家目前已经制定了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立法措施来约束互联网媒体的报道。因互联网更新速度变化快而导致法律和规范的细则不能够完全覆盖互联网平台中所有内容,因而产生约束滞后性,网络论坛、门户网站的评论等监督缺位,成为互联网舆论不良导向的发源地。媒介融合时代UCG和公民新闻成为互联网平台大众创作的一部分内容,全民自媒体的趋势正在逐渐发展,移动通讯工具方便随时随地进行内容的创作,不再需要进行繁琐复杂的加工程序。但同时拍摄器材的专业程度以及新闻选取和加工的过程成为传统媒体媒体进行专业化新闻报道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Web2.0时代之后互联网平台从大众门户逐渐转变为个人门户,移动终端的便捷使得新闻变成随时随地可以获取和制造的信息,在这过程中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矛盾日益加剧,对于信息的及时获取的能力决定其在互联网上的影响力,两者对信息的采集强化了彼此的竞争关系,作为传统媒体在竞争当中缺乏对热点事件产生后互联网上和线下社会舆论的引导作用,将重点放在热点事件和突发情况到报道上,同新媒体报道的竞争恶化,导致部份新闻报道歪曲事实,一味迎合受众关心内容,忽略事件真实情况和细节。
媒介融合时代下传统媒体和网络舆论群体处在不同位阶的宣传阵线上,两个不同的舆论场相互重合的部分较少,在互联网平台中,大众自媒体的部份新闻媒体缺乏专业理论知识和坚定立场,将新闻报道工作变成单纯文字堆叠的信息制造工作,对网络舆论不能够起到正确、良好的引导作用。传统媒体具有专业知识和明确政治立场,是业务过硬的媒体报道者,能够作为传统媒体视域下的舆论正确引导者,因为其具有固定的新闻生产和制作流程,在互联网环境下不能够满足所有用户对新闻的需求,因此其影响力不能够在网络上获得广泛影响力,因此不足以作为两个位阶的意见领袖,互联网平台中面对突发情况和热点事件缺乏对网络舆论中消极、不良言论的正向引导作用的意见领袖,传统媒体在专业报道具有权威地位,能够起到舆论引导作用,因其不能够满足所有受众需求因而对互联网平台上舆论导向能力减弱,报道的说服性效果不佳,难以全面覆盖舆论场。传统媒体在经过一系列新闻加工的过程后产出的新闻对事件还原度高、真实性强的同时降低了新闻报道的及时性,在张扣扣案件中当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进展进行公示的同时互联网上已经有众多关于案件细节和背景的报道,传统媒体再将自身搜集到的信息整合出来的时候丧失了新闻报道的及时性,部分细节和内容已经被其他自媒体所报道,信息和舆论引导错过了最佳时机,案件的真实情况和进展与网络上舆论内容相互混杂,大众难以分辨。
网络舆论作为互联网时代公民表达的的方式,在司法案件的审判中起到舆论监督、规范司法机关量刑透明化、公开化的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虚假和不良的网络舆论中非理性的声音通过群体感染影响相关案件的审理和法官判案的标准,阻碍司法权威和公正。传统媒体应同网络舆论形成良性互动,在引导网络舆论的过程中将自身优势同互联网平台及新媒体报道相结合,发展大众喜闻乐见的新闻报道。以网络舆论媒体报道视角使司法公开化,网络舆论中不良和消极的报道能够吸引大众的原因是抓住大众希望司法案件中审判的公正性,避免以权谋私的事件发生,防止司法不公的现象,这是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性的良好促进,互联网平台中大众渴望得到信息渠道多元化、真实化,传统媒体对新闻的一系列加工报道中收到政府和司法机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使公众对官方和传统媒体的信息相信程度低,难以让公众信服。以新媒体为主导的互联网平台因其信息广泛、平实能够与大众在同一位阶进行交流,司法机关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及新媒体报道作为发声工具,司法公开的信息在互联网上以多元化信息的形式出现,有利于消除民众和政府急转之间的隔阂,使群众相信司法、支持司法,从而增加群众对司法机关案件审理公正性的信心,形成有助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网络舆论。
规范网络舆论中自媒体对司法案件报道,舆论监督在在法治社会对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制度的约束下促进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公开和透明性,网络自媒体自报道时间的过程中使用理性化的表述方式,追求事件关注程度放弃本身舆论引导的功能,会影响司法机关办案的独立性影响司法权威。推动规范网络舆论立法,保障他人的权力的同时避免舆论审判对司法造成的压力,互联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司法机关制定公营自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及义务,一方面保障了公民的权利自由,另一方面正确引导他们进行新闻创作,从而净化网络环境。作为自媒体运营个体的组织和个人应具有正确的道德规范和专业的理论知识,具有社会责任感,以身作则构建良好互联网信息环境。做为互联网平台管理者的门户网站应加强网站内用户评论的引导作用,做好媒体把关人的作用,过滤反动、恶意的评论,将多元化信息呈现给互联网群众。
传统媒体作为新闻报道中的主力,发挥着舆论引导的作用,传统媒体在坚持党性原则、保持正确政治立场的同时要了解群众、关心群众,从群众角度考虑新闻报道的方面。增强时效性观念。通过第一时间获得的信息进行加工和报道,占领舆论的先头,引导舆论向正确方向发展。严格把关新闻报道,确保信息的正式性、正确性以事实为依据进行消息的搜集,在确保信息快捷、及时的的同时,强化自身把关人意识,才能够使群众接受报道的信息。同时,加强与群众之间沟通平台的建设,打破以往传统媒体信息报道单方面的传输,通过不同信息交流和传输方式,增加与群众之间的互动,及时反馈群众的意见,使以公开透明的态度面对群众对媒体的监督,赋予群众更多的知情权,消除群众误解。传统媒体还应该加强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在司法案件和热点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和报道,消除群众和政府之间信息交流渠道不通畅的问题,积极开展网络舆论的引导。媒介融合下,了解网络舆论的发展特点,积极同网络自媒体开展合作,以平等原则对待多元化媒体发展,调整和适应媒介融合新工作方法,针对不同受众群体制定不同新闻报道的方式,将群众接受度细分化,打造个性化新闻报道对热点事件司法审判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合自身优势发展全媒体报道,进一步推动传统报道和新媒体报道对群众的舆论引导作用。
互联网视域下公众话语权的不断提升伴随着传统媒体的转型和媒介融合,全民媒体时代信息传输速度的不断加快让基于制度束缚的传统媒体面对新媒体的挑战选择进行变化,公众舆论场影响力的扩大使受众对公共社会实践的关注提升,在对司法机关进行裁判时的舆论监督起到促进司法的关键作用。同时,缺乏体系化、制度化和严格审批流程的自媒体报道会受到大众需求的吸引力失去作为媒体消息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在面对司法案件中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需要以服务人民为基本前提,通过新媒体报道渠道多、传输速度快的特点保证大众对新闻及时性、有效性的要求。传统媒体要履行把关人的特点,正确把握事件的真实情况,过滤和批判虚假消息和谣言,确保传统媒体的舆论导向标。
[1]邢盘洲.张扣扣案的警示[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33(02):129.
[2]魏金辉.新媒体时代媒介监督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J].人民论坛,2014(35):128-130.
项目内容:此活动为牡丹花会重要内容之一,全市富有特色的艺术形式登台亮相,时间三天,使牡丹花会的文化气氛更加浓烈,使菏泽丰厚的文化底蕴得到充分展现。
合作及回报方式:企事业单位出资,承办单位策划,双方联合举办,互利双赢。利用为出资单位冠名或承办、协办等方式,在现场作广告、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等形式为企事业做形象宣传。
项目内容:邀请市领导以及菏泽各大厂商、社会各界人士观赏音乐会,演奏富有民族特色和菏泽地方色彩的音乐曲目。
合作及回报方式:企事业单位出资,承办单位策划,双方联合举办,互利双赢。采取冠名或承办、协办等方式,并在节目单上做广告、散发企事业单位宣传品,利用新闻媒体报道等形式为企业做形象宣传。
项目内容:联合驻菏泽部队、公安民警和社会文艺团体共同举办,庆祝“八一”建军节,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一个拥军爱民的热潮。
合作及回报方式:企事业单位出资,承办单位策划,双方联合举办,互利双赢。利用为出资单位冠名,在现场制作广告,通过媒体报道等形式为企事业做形象宣传。
项目内容:由市文化局和有关部门联合主办,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一个群众广泛参与的歌咏活动。歌颂美好生活,展现全市人民良好的精神风貌。
合作及回报方式:企事业单位出资,承办单位策划,双方联合举办,互利双赢。采取为出资单位冠名,信息,在比赛会场、艺术馆悬挂宣传条幅、牌匾和新闻媒体报道等形式为企事业做形象宣传。并邀请出资单位领导在颁奖仪式上讲线、“庆国庆”文艺晚会
项目内容:选拔全市优秀节目,在菏泽电视台演播大厅或中华影剧院举行盛大的国庆晚会。市委、市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社会知名人士参加ob真人,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合作及回报方式:采取为出资单位冠名,晚会信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为企事业做形象宣传。
项目内容:我市是著名的戏曲之乡、书画之乡、曲艺之乡、唢呐之乡、古筝之乡、杂技之乡,民间传统文化底蕴丰厚,民间艺术形式丰富多采,为弘扬民间传统文化,发展先进文化,树立特色文化品牌,提高我市经济文化声誉,汇集和发展我市民单位文化艺术,特举办农民文化艺术节。
合作及回报方式:企事业单位出资,承办单位策划,双方联合举办,互利双赢。采取为出资单位冠名,通过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为企事业单位做形象宣传,并邀请出资单位领导在颁奖仪式上讲线、“夕阳风采”——第二届中老年文艺会演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项目内容:举办全市中老年音乐、舞蹈、健美操、武术、曲艺、模特等形式的会演,评选一、二、三等奖和组织奖等。
合作及回报方式:企事业单位出资,承办单位策划,双方联合举办,互利双赢。采取为出资单位冠名,演出信息,通过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为企事业单位做形象宣传。
合作及回报方式:由企事业单位买断整个活动的冠名权或承办、协办等方式。可为企事业单位在现场和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等多种形式做形象宣传。
项目内容:菏泽市艺术馆所属“群英艺术团”,下设中老年和青少年合唱队、舞蹈队、秧歌队、民乐队、武术队等近40个,分布全市各社区、单位、学校等,是我市广场、舞台、电视文艺演出的骨干力量,常年演出,活动接连不断,影响较大。
合作及回报方式:企事业单位出资,承办单位策划,双方联合举办,互利双赢。以出资单位名称冠名,一切社会演出活动均以冠名出现,同时还可以为出资单位提供文艺演出方面的服务。
自“公厕革命”开展以来,我国城市公厕在功能、生态、文化、管理等方面取得极大的改善,但其中的一些问题如关闭、无法使用等仍然没有彻底解决。面对这些关乎民生的“小事”,新闻媒体、社会公众都给予了大量关注,成为推进“公厕革命”进程中的关键舆论议题之一。基于此,本研究以国内新闻媒体对2021年城市公厕无法使用的相关报道为数据基础,通过分析其新闻舆情的话语内容和传播特征,从而了解当前问题痛点及舆论焦点,以期进一步采取更及时、更精准的解决措施。
首先,从海量的互联网大数据中获取2021年城市公厕无法使用等负面新闻报道是本文研究的起点,本研究借助蚁坊软件全网舆情监测系统“鹰眼速读网”,设置了公厕不开放、公厕无法使用、公厕关闭、公厕锁门、公厕破损等关键词组得到原始数据。其次,根据新闻来源、时间、地域属性、文本内容几个方面信息作出筛选,剔除重复、主题不相关的数据,以增加样本的可用度和准确性。最后,用图表形式将舆情数据直观呈现,整合分析后得出相应结论。
以时间为主轴,对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城市公厕无法使用的相关新闻报道数据库中的月度数量情况进行统计,结果如上图所示。总体来说,媒体针对城市公厕的报道峰值出现在3月份、最低值在7月份;除第四季度呈现上升趋势外,其他波动过程无明显的规律性。可以看出,一是“城市公厕无法使用”新闻舆情存在季节性特征,3月份正值春季开始,公众外出旅游、活动等的需求明显增加,新闻媒体关注度随之增加,而冬季则呈现下降的趋势;二是新闻报道量的多少与问题严重程度的大小展现出负相关的态势,由于7月份因关门时间早、供水不足而导致的城市公厕无法使用、但大多能够及时解决,新闻媒体对该议题的敏感度到达最低值。
从2021年城市公厕无法使用相关新闻的平台分布上看,APP、传统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是排名前三位的传播渠道,分别占比40.66%、25.57%、15.46%。APP兼具新闻媒体的权威性和移动平台的便捷性,其主体既包括官方媒体也有部分自媒体,构成传播公厕议题的主要力量;新闻媒体本身即为原创信息的提供者,传播主体通常为官方媒体,是舆情走高的阵地之一;依托于社交媒体平台的微信公众号,部分官方账号和大部分自媒体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发挥助推作用。除此之外,问答、视频、论坛等传播渠道共占比18.31%。由此可见,公厕管理单位、媒体以及自媒体共同影响着2021年城市公厕无法使用的新闻舆情的生发,形成集管理者、监督者和信息传达者为一体的网络舆论场。
对2021年城市公厕无法使用相关新闻的文本内容进行地域检索发现,河南、浙江、广东、山东、江苏、河北、陕西、湖北、安徽、江西居于信息量排名TOP10。而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江苏省有公共厕所数量14961座、广东12288座、河南10890座,依次居于全国前三位。这意味着公厕数量越多、人口基数越大的地区,公厕的管理也面临更多的难题,公众对于“公厕无法使用”这一普遍诟病成为媒体报道的素材来源。
针对2021年城市公厕无法使用这一社会话题,新闻媒体总体上保持了一定的关注度,但是相比于其他社会话题,该话题的媒体关注度总体上相对较低。从网络舆论的反馈来看,网民的诉求及意见表达基本上与媒体报道议题相契合。通过对媒体报道内容及网络舆论意见的聚类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呈现出高度的一致性,“不开门”“故意损坏”“卫生管理脏乱差”“供水困难”“开放时间限制”“形同虚设”等成为共同的关键词。其中“建好不开门”“卫生差”“供水有问题”是聚焦度最高的三大方面。除了媒体报道议题和舆论反应呈现出一定的一致性之外,其各自也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1.地方性新闻媒体报道积极性高,网络爆料成为重要的新闻来源从城市厕所无法使用这一话题的新闻报道来看,地方性媒体表现得最为积极。这些媒体基本上属于本地的电视台、都市报及地方融媒体平台,例如“金州播报”、《包头晚报》、“济莱融媒”等地方媒体多次报道过城市公厕无法使用的相关问题。本城市的关键街道、公益场所、菜市场等地方的公厕问题成为它们关注的重点。它们作为本地的媒体平台,聚焦本地民生事件,充分表现出这些地方媒体的社会职能。这些地方媒体虽然在影响广度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基本上反映出本地市民使用公厕时遭遇的困境。另外,这些地方媒体充分利用网络传播环境,在各大传播平台进行报道,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这一线.新闻媒体报道议题公众立场凸显,对强化整改的议题的报道仍需加强总体来看,新闻媒体在报道城市公厕无法使用这一问题时,基本上是站在公众立场发声,充分反映公众诉求。在“为何无法使用”“何时能够开门”“设备损坏该谁来维修”等方面报道得相对集中;在报道内容上也相对具体,会具体到公厕哪些设备损坏,如水龙头、照明灯、垃圾箱等这些设备的损坏都会报道得十分全面具体。同时不少新闻媒体在报道时也运用了多种报道类型,除了基本新闻报道之外,时评、意见征求等形式也被不少媒体所运用。在议题设置上基本上围绕着城市公厕为何无法使用展开,而强化整改的相关议题的报道总体上相对较少。因此,新闻媒体应该加大对及时整改的报道力度,在呈现问题的基础上依靠媒体力量倒逼相关部门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最终使城市公厕无法使用这一问题能够逐渐消除,更好地推动“公厕革命”的开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从网络舆论的反应来看,网民们吐槽城市公厕无法使用的言论较多,部分网友们在表达意见诉求时相对理性,以反映问题为主。但是,还有不少网友面对城市公厕无法使用、建好却不开门形同虚设、到点锁门、脏乱差等突出问题时,往往会呈现出很强烈的情绪化表达,如怒骂相关部门面子工程、抨击公厕锁门是怕有人偷屎等不雅言论充斥其中,面对为了便民却使用不便的城市公厕,网民们的愤怒和不满情绪十分明显。由此可以看出,涉及到公众切身生活需求的民生问题,网络负面舆论极易积聚,而负面影响也不仅仅局限于网民不满情绪的发泄,而是会衍生到对相关部门的不满,固化对相关部门不信任的舆论刻板印象,进而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
侧重于国外与国内在这一领域研究的不同之处,通过对比二者媒体审判的差异,提出在我国当前背景下构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的主要措施。另外,有研究表明司法审判要坚持公正公开原则,形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并据此提出改革策略。
据不完全统计,仅针对许霆案,相关研究提出以下观点:第一,在司法审判中强调罪刑法定的原则,从我国刑法罪刑适应的基本原则入手,对案件争论的焦点进行了总结,并对最终量刑结果进行了辩证的评析。第二,一些学者以“许霆案”为背景提出许霆案一审判决量刑不符合实体正义,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正义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第三,还有一些学者关注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和处境,认为在中国法官实行行政化管理,不利于司法公正。
透过媒体审判的现象,发现媒体监督在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之处。通过对媒体监督过程中的不端行为进行分析,学者认为应从制度安排、政府管理、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四个方面进行制度改革。同时,有研究表明,明确的新闻立法对形成媒体监督和司法审判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官”理应承担“中立裁判者”的职业角色,具有独立司法人格。但从心理学的角度对法官审判是否受到媒体审判的影响进行分析发现,法官审判过程是法官个体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审判心理变化的一个过程,这一过程是内外两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审判心理学家提出其推导公式为:P(人格)*S(刺激)=D(判决)。这一公式是心理学视角下法官做出判决的程式,揭示了法官做出判决的决定因素及心理过程。在人格因素方面,法官对案件中呈现证据以及事实的判断过程是运用专业知识、逻辑思维、推理等对事物做出认定与判断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个人心理素质、认知心理倾向以及个性心理特征、能力等因素均会影响法官的审判。同时,从外部刺激的角度出发,法官处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下,是社会化了的个体,具有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属性。国家形态、司法制度、社会文化、社会舆论、地方习惯、上级影响、时间压力等刺激因素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法官审判。但需要注意的是,人格是心理特征的整合统一体,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内在结构组织,在不同时空背景下影响人的外显和内隐行为模式的心理特性。因此,在特定法官个性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外部刺激(包括刺激内容、刺激强度、刺激方式、其他刺激等)就作为法官做出判决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不可忽视地对法官的最终决断起着重要作用。外部刺激对法官审判的影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既是客观存在的,又是不可避免的,其因社会制度、国家性质、司法环境、社会舆论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在我国,可能影响法官司法审判的外部因素,一是我国司法统一性、政治性,司法机构的行政化设置以及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等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官审判;二是在“司法为民”、“民主司法”等宏大且强势的话语下,媒体的审前报道可能对法官的审理造成影响,而且这种影响会随着媒体话语权的放大而不断加深,超越法律的规定,以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其主要形成途径包括:
第一,媒体报道形成预断性结论。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知情、表达、参与、监督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各种新闻媒介以此为依据,过渡追求时效性、曝光率、关注度,在司法机关尚未对案件结果做出最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