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真人ob真人ob真人律法规,这种现象并非偶然,应当纠正;二是煽情性的热炒。 近几年来,有些记者打着“为民请命”的旗帜,不顾大局, 故意炒作,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三是显失公正平衡的报道。 形成显失公正平衡报道的原因很复杂,有记者本身的因素, 有媒体自身的原因,也有来自外界的干扰。来自记者自身的 因素主要是图省事、走捷径、走过场、缺乏识辨能力,或者 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或者溜须拍马、丧失气节,还有一种 情况是记者急功好利,追求“轰动效应”,只抓一点、不及 其余,结果哗众取宠,显失公平。
刘彬:传媒报道案件,是新闻自由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 现。传媒的报道并不意味着传媒总是正确的,在主观上也不 能要求它必然促进司法公正,当然不适当的传媒报道也会形 成负面社会影响,传媒在报道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在我看来 有几个方面。
一审、二审的程序,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侧重点和特点,所 以报道案件也要随着办案的流程及时跟进,客观地、全面地 反映案件的动态进展情况;十是在案件报道中,要注意合理 掌握报道分寸,对不适于公开报道的内容要加以必要的过滤 和技术处理,不宜详尽地描述犯罪手法,同时要避免将一些 特别残酷、恐怖、血腥、淫秽的细节和盘托出,以免对公众 造成不良影响。
一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作出定性报道。比如,2000 年 1 月 17 日浙江金华发生了一起儿子残杀母亲的“家庭暴力案”, 这起凶杀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震惊,全国有近百家新闻媒体 对此案进行了报道。但这场报道从开始到结束,许多媒体并 没有很好地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媒体报道,在法院还没有审理此 案前,媒体就认定是犯罪嫌疑人杀害了母亲,同时还把当事 人的姓名、就读学校、母亲的姓名等个人资料全部公之于众, 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的法
记者: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以“不公开报道” 为原则,但是否所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均不得报道?
刘彬:比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律禁止披露犯罪者的 身份,却未禁止披露案情。况且此类案情公开披露,对社会 有一定的教育、警示意义。仁认为,报道“不公开审理” 案件的理由和应遵循的原则是:一、依照法律规定,不公开 审理的案件,其判决也应当公开进行,因此对不公开审理案 件的判决结果可以报道;二、报道判决结果就可能涉及案情, 因此案情并非不能报道,而是“不宜详细报道”;三、报道 案情的内容应当以判决书披露的内容为限。
案件报道应当把握的一些原则 记者:您认为,媒体在案件的报道上应当把握哪些原 则? 刘彬:一是要选择典型案例,社会上每天都可能发生许 多案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进行报道,也不是所有的案件
都可以进行报道,报什么,不报什么,作为记者和媒体都存 在一个选择的问题,只有那些具有典型意义和新闻价值的案 例才有必要向社会披露和向大众传播;二是报道案例要注意 导向性,同是一个案子,切入的角度不同、报道的思路不同、 采访的重点不同、写作的方法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 果;三是有些案件一经披露可能妨碍侦破或危及当事人人身 安全,媒体就应当暂缓报道,如绑架案在人质被安全解救以 前,毒品、走私案在未破获之前ob真人,媒体就不能报道案件的发 生,更不能跟踪报道案件侦破全过程;四是在刑事大案的报 道中,媒体应严格限制披露警方侦破手段及过程,以免为罪 犯提供反侦破经验;五是对于待决案件应以客观事实报道为 原则,不宜作带有明显倾向的评论,更不能抢先司法程序使 用定性式语言进行报道,否则就有干扰司法之嫌;六是案件 报道一定要客观公正,尤其是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报道 中,不能偏听偏信,也不能偏袒某一方,更不能故意炒作; 七是在案例报道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权,保护当事人 的隐私权。即使是一个被核准死刑的罪犯,他的人格和隐私 只要与案件无关,也不宜作负面的渲染;八是出于人道的关 怀,不应强行采访受害者,以免对其造成再次伤害。比如对 案件中的被害人,如果受害者不愿意接受采访,记者就 不要强求为难;九是报道之后要及时跟进,因为整个案件是 动态的,案件本身有一个过程,办案也有一个侦查ob真人、起诉、
记者:在新闻界和司法界都有人认为,有些案件的报道 需要经过司法部门的同意,您怎样认为?
刘彬:新闻界持此观点的人士可能基于怕影响司法、怕 承担责任等考虑,司法界持此观点的人士可能出于维护司法 独立、免受负面影响等考虑,我认为不管基于何种考虑,这 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新闻是自由的,媒体是独立的。宪 法在保护司法独立的同时也保护新闻自由,新闻自由和司法 独立是一个民主与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两者具有 同样重要的地位;其次,如果媒体报道或监督司法需要经过 司法部门的同意,那么媒体报道或监督行政是否也要经过行 政部门的同意?媒体报道或监督社会其它行业的丑恶现象 或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也要经过这些行业的同意?如果媒体
培根有一句名言,叫做“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 当于十次犯罪。”如果传媒对这些已经终审的冤假错案判决 也不能评论,那么传媒还去监督司法什么呢?而事实告诉我 们的是:许多冤假错案的昭雪得益于媒体的评论与呼 吁。
记者:如果允许新闻舆论对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司法审判 予以评论,会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吗?
刘彬: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媒体不对法院及其裁判进 行抨击是正确的,但说“不能评判裁判不公正”就不妥了, 于情、于理、于法都讲不通,在法、理、情等方面都找不到 依据。新闻舆论监督就是要监督司法活动的“不公正”,如 果你判的不公正我也不能评说,何谈舆论监督?再说既然在 “法院裁判作出后”传媒“可以对案件展开讨论”,那么就 肯定要涉及案件裁判公正与否的问题,否则“讨论”还有什 么实质性意义?
的报道或监督都需要经过报道或监督对象的同意,那么媒体 还算独立的吗?新闻还是自由的吗?第三,媒体独立自有媒 体的规矩,新闻自由也有新闻的章法,媒体报道或监督司法 应当按照媒体的规矩和新闻的章法来,而不是要经过司法部 门的同意。
记者:有人认为,案件在审判过程中,传媒可以进行报 道;但法院裁判作出后,传媒只可以对案件展开讨论,不能 评判裁判不公正,不能对法院及其裁判进行抨击,否则就会 有藐视法庭之嫌,您是否同意?
刘彬:这种担忧是善良的,但却是多余的。魏永征先生 曾针对某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与法院判决相反的评 论”的规定,写了一篇题为《不准发表“与判决相反评论” 的规定不攻自破》的文章,他说:“真正的铁案是怎么也翻 不了的,而被几篇相反的评论就搞翻了的案子肯定是站不住 脚的错案,除了对某些乌纱帽可能有所不便外,还能有什么 危害呢?”我非常赞同魏先生的观点。媒体对于司法活动的 评论有时可能失之偏颇,但我认为只要评论是善意的和建设 性的,而不是恶意的和攻击性的,那么它对司法机关的权威 和形象就不会产生多少负面影响。一般情况下,新闻舆论对 司法审判善意和建设性的评论,对于司法实践是具有积极意 义的ob真人,对于司法公正是具有促进作用的。司法机关的权威和 形象是建立在公正执法的基础之上,新闻媒体要维护,社会 各界要维护,但是更要靠司法人员自己来维护。
案件报道中应澄清的几个问题 记者:目前新闻界和法律界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立案 说,即案件一旦立案就可以报道;二是结案说,即案件办理 完结以后才允许采访报道;三是文责自负说,即在法院宣判 前,新闻机构可以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您认为案件报 道究竟该从哪个阶段开始? 刘彬:关于媒体报道案件的时机,我认为除了特殊情况 之外,从案发到结案都可以进行报道,不存在什么时段可以 报道、什么时段不可以报道的问题,关键在于怎样进行报道, 报道中应把握哪些原则。传媒要养成尊重司法权威的习惯, 司法要对传媒持宽容的态度,因为传媒与司法在根本目标上 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追求正义与公正。